駐站條款
最後更新:2026年6月25日
本協議(以下稱「本條款」)由申請人(以下稱「藝術家」)與 JulieFun 平台營運方(以下稱「本平台」 )共同締結。藝術家於提交申請表單時,即視為已閱讀、理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全部內容。
第一條 申請資格
1.1 申請人必須年滿 18 歲,或已獲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1.2 申請人須為所上傳作品之合法著作權人,或已取得著作權人之明確授權。
1.3 同一申請人不得以多個身份重複申請;如發現重複申請,本平台有權取消其申請資格。
1.4 曾因違反本條款而遭停權或除名者,不得重新申請,除非經本平台書面審核核准。
第二條 作品規範與上架標準
2.1 藝術家上架之作品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 為原創作品,非模仿、抄襲或未經授權重製他人作品。
- 不含違法、色情、歧視、暴力、侵害他人隱私或誹謗之內容。
- 作品描述及標題必須與實際作品相符,不得虛假標示。
2.2 本平台保留審查作品之權利,並有權拒絕或下架不符合標準之作品,恕不另行通知。
2.3 藝術家不得在本平台販售其已在本平台以外的通路出售並已交付之同一實體作品(即不得一物二賣)。
第三條 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
3.1 藝術家保留其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3.2 藝術家授予本平台非獨家、全球性、免授權費之使用權,得將作品圖像用於以下目的:
- 於本平台展示及銷售。
- 本平台行銷推廣(官方社群媒體、電子郵件、廣告等)。
- 本平台之縮圖、預覽圖及技術性處理。
3.3 除上述第 3.2 條所列之目的外,本平台不得將藝術家作品授權予第三方,或用於商業授權衍生商品, 除非另行與藝術家簽訂書面授權協議。
3.4 藝術家保證其上傳之作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之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如有第三方就此提 出索賠,藝術家須自行負責,並賠償本平台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
第四條 銷售與分潤
4.1 本平台與藝術家之銷售分潤比例依另行公告或雙方協議為準,藝術家於申請前應詳閱相關說明。
4.2 藝術家設定之作品售價應包含其所有成本考量;本平台不負責藝術家定價之合理性。
4.3 銷售款項於扣除平台服務費及金流手續費後,將按雙方約定之週期匯付至藝術家指定帳戶。
4.4 本平台不對任何藝術家作品之銷量或收益為任何形式之保證。
第五條 物流與作品交付
5.1 實體作品之包裝、寄送及相關物流費用,原則上由藝術家負責,除非本平台另有公告說明。
5.2 藝術家須於買家下單後 7 個工作天內完成出貨,並提供追蹤號碼。
5.3 因藝術家過失(如包裝不當、漏寄、寄錯等)造成之買家糾紛,由藝術家自行負責處理及賠償。
5.4 本平台協助媒合但不為物流業者之行為負責;因不可抗力(天災、疫情、罷工等)造成延誤,雙方均 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退換貨政策
6.1 本平台訂有統一的退換貨政策,藝術家同意配合執行,包括但不限於:
- 作品與描述嚴重不符時,提供退款或補寄。
- 運送途中損壞,依保險及物流責任處理。
6.2 藝術家不得自行向買家承諾超出本平台政策範圍之退換貨條件,以確保交易一致性。
第七條 帳戶管理與資料安全
7.1 藝術家有義務妥善保管其帳號及密碼,帳號下的一切行為均由藝術家自行負責。
7.2 藝術家同意本平台依《隱私權政策》收集、處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且該資料不會出售予第三方。
7.3 藝術家可隨時申請修改或刪除個人資料,惟已完成之交易記錄依法需保留一定期限。
第八條 行為規範
8.1 藝術家不得有以下行為,違者本平台有權立即停權或永久除名:
- 以不實資訊欺騙買家或本平台。
- 在本平台外私下誘導買家完成交易,規避平台服務費。
- 騷擾、辱罵買家或本平台工作人員。
- 上傳惡意程式、垃圾資訊或進行網路攻擊。
- 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第九條 帳號暫停與終止
9.1 本平台得基於以下原因暫停或終止藝術家帳號:
- 違反本條款任一條款。
- 接獲有效之著作權侵權投訴。
- 長期(超過 6 個月)無任何上架活動。
- 本平台依商業判斷認為必要時。
9.2 帳號終止後,已完成之訂單仍須由藝術家完成履行,未出貨訂單之款項應退還買家。
9.3 藝術家亦可隨時申請終止帳號,但在途訂單須先處理完畢。
第十條 免責聲明與責任限制
10.1 本平台以「現狀」提供服務,不保證服務之不中斷、無錯誤或完全安全。
10.2 本平台對於藝術家因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間接損失、利潤損失或業務中斷,不承擔賠償責任。
10.3 在任何情況下,本平台對單一藝術家之總賠償責任上限,不超過該藝術家在申請責任期間內實際獲得 之分潤總額。
第十一條 條款修訂
11.1 本平台保留隨時修訂本條款之權利,修訂版本將於本平台公告後 14 天生效。
11.2 藝術家如在修訂版本生效後繼續使用本平台服務,即視為同意接受修訂後之條款。
第十二條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
12.1 本條款之解釋及執行,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12.2 雙方如有爭議,應先友好協商;協商未果,同意以本平台主要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